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