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草原使用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监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一个单位所使用的草原分属两县以上的,由所在县分别核发本县境内的草原使用证。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