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已修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采挖药材和珍稀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草原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理部门没收所得实物,责令恢复植被,并视其情节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