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工信、规划、交通和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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