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市、县(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工信、规划、交通和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