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实行标准化作业;

(二)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

(三)使用合格原材料;

(四)销售经检验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五)向使用单位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和使用的外加剂合格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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