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城市垃圾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