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禁止损坏古树名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按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城市灯光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