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停放。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人行道上使用人力运货车和改装机械动力车。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损坏人行道、沟盖的,驾驶员或者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收缴,并可以处五百元罚款。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