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字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设置者应当按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拆除;拒不拆除的,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或者晾晒衣服、物品。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衣服和物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