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