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河道资源和堤防安全,履行参加防汛抢险义务。

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河道便利,参与河道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和监督。

对保护河道资源,参加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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