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