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围垦、耕种;(二)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设置阻碍行洪物;(三)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四)挖砂、抽砂、取土;(五)网、电、炸、毒鱼虾等水生动物;(六)其他破坏河道水环境或者防洪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