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的议案。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