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时,议案的提出人应当到会,并就有关询问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