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意见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