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未经核准擅自以含有“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或者“创投”等字样的名称从事投资活动或者投资管理活动的,由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