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成立后,发生增减注册资本、新增投资人、投资人之间互相转让出资或者向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情形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