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境内外投资人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各投资人的出资可以在设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但在设立登记之前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设立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