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凡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五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