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有效凡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五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