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仍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及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按本条例规定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从补缴时开始计息,并计算缴费年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