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成和筹集第十六条有效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或由其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收缴,其中属于应由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的企业代为收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