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