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