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一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