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已修改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防治强制维护,取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维护单位出具的排气污染防治维护合格凭证,并进行排气污染复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