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水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批准填湖造地的;(二)违反城市湖泊保护专业规划,批准对城市湖泊进行建设和开发利用的;(三)对违反城市湖泊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