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城市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