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