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二)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三)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四)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纠纷;(五)开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