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

(三)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纠纷;

(五)开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