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承包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二)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

(三)发包方应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服务内容以及对承包方增添设备等投入应给予的补偿和奖励;

(四)承包方应保证的投入和承包期间内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经营目标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农田水利设施、房屋建筑、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维修保养、完好程度的保质要求,对破坏耕地和进行其它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的经济赔偿和处罚规定;

(五)承包方应上交的承包费或产品数量、质量及应提取的折旧费、应负担的债务;

(六)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其处理方法;

(七)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八)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