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