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是指自被查处之曰起十个工作曰内不能提供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票或者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