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处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该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与该货物、物品价值等额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