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对有污染饮用水源行为,依法应当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依照本条例应当被责令停业、关闭、拆除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其供水供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