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没收违法用品、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养殖数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每头家畜五百元和每只家禽一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