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游泳、洗涤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每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