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界碑。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