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专业证书》的,可作为在本行业的工作范围内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及其他职务的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