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有关文件材料,通知并分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会议的必要准备。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