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禁止向蔬菜生产基地及其周边地带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粉尘、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焚烧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菜地。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