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或者延缓注册一年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公证的;(二)泄露当事人秘密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