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签收公证文书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公证处申请回避。公证处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