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公证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公证业务与公证效力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