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的,提供方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