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以下统称提供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构成要约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