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锅炉使用者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水(介)质处理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