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设计、租赁、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图纸、文件、设备或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制造、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