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电梯使用者应当每年在检验有效期满前三十日申请定期检验。

乘客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十年以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除每年对其实施定期检验外,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电梯使用者应当至少每十五日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保养单位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