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