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二月十日前,将上年度本机关执法情况和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6日